关于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架道路的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或快速路与主干道分离、实施主线封闭、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第三条、凡进入高架道路的车辆、作业人员,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第四条、高架道路上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残疾人专用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
(一) 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四) 带挂车的汽车和载质量在八吨以上(含八吨)的货运机动车;
(五) 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车辆。
高架道路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全天禁止外地货运机动车在南环高架、西环高架通行。
第六条、禁止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的货动机动车在高架路通行。
第七条、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为八十公里,但
车辆行驶上、下匝道和弯道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遇恶劣天气条件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应按交通情报板信息执行,并减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同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快速车道,
第二条道为慢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和第二条车道为快速车道,第三条车道为慢速车辆。
第九条、在正常通行情况下,快速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七十公里;低于六十公里的,只准在慢速车道内行驶,但慢速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五十公里。
第十条、在高架道路,车辆不准掉头、倒车,不准临时停车,不准从上匝道行驶至地面道路。
第十一条、上下匝道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上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时,应注意避让正常行驶车辆。快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需下匝道时,应提前变道至慢速车道;未及时变道的,从下一匝道口驶离。
第十二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快、慢速车道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距车后五十米以外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停车后,应立即报警。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架道路上堆物、设置路障、标牌或商业性广告。
第十四条、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识别标志的工作服,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栏,并设置黄色频闪警告灯或使用反光标志。养护、维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六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