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交巡警支队获悉,公安部于2008年5月27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185号)及其有关技术标准,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公安部列为新版机动车登记系统的试点单位, 9月1日起苏州车管所按新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新规定的有些业务与原规定有所不同。
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业务,简化或取消了一些程序和规定
1、取消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事先审批的程序,车主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允许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即对使用满三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其所有人在六个月内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3、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的方式。机动车号牌号码可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五选一)或者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有关标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自行编排机动车号牌号码方式,将于10月1日后实施)
4、缩短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一个工作日,并取消了核对机动车档案的环节。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五个工作日。
5、取消了申请办理机动车委托检验申请必须提交行驶证和交强险并在行驶证上签注委托检验章的规定。调整为提交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再因为办理委托检验申请而影响机动车异地行驶。












